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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协议

第一条 (宗旨)
该协议旨在约定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和涉及使用商城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的顾客(以下简称“使用者”)双方在运营商城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电子商务)。 「此外,除非与其本质相悖,否则该协议适用于电脑、手机等设备的电子商务中。」

第二条 (定义)
①"商城"指的是借助信息与沟通设备如电脑,提供商品和服务,公司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所使用的虚拟经营场所 (以下简称为使用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该术语也可用来解释运营网上商城的商务活动。

②“使用者”指的是使用了“商城”提供的服务并根据协议由“商城”授权有权使用的会员或非会员。

③“会员”指的是向“商城”提供了其个人信息意愿成为会员的人,其可以持续接到“商城”的信息并享受“商城”提供的会员服务。

④“非会员”指的是可享受“商城”提供的服务并未加入会员的人。

第三条 (使用者协议的展示、解释和修订)
① 为让使用者更易识别,“商城”应当公开展示该协议内容,在网上商城服务首页应显示公司名称及董事长姓名、商务地址 (包括接待顾客投诉的地点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商业登记号码、网购业务登记号码和隐私管理的负责人等等。尽管有上述规定,该协议内容仍需通过链接页展示给使用者。

② 在使用者同意该协议前,“商城”应在单独的链接页或跳出窗口展示经使用者认可后的重要事宜,如放弃购买、送货责任、退货退款等等,帮助使用者了解其重要性。

③“商城”可以在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范围内修订该协议,比如,《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等、《协议约束法》及相关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促进使用信息与沟通网络和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电话营销相关法律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④ 该协议一旦修改,应从生效的前7日至前1日期间,在首页通告规定的生效时间和修改原因。 尽管有上述规定,一旦此修改对使用者不利,应当在生效日至少30日前通告。为帮助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该通告应当包含一个比照修改前后指明修改内容的表格。

⑤ 该协议一旦产生任何修改,修订的协议应在确定生效之日起纳入合同,反之该协议条款享有在生效日的优先确定权,应先于修订内容被纳入合同。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条款③,如果使用者在该修订协议公示期间,依据修订协议条款,向“商城”签署了其意愿加入的合同,相应的该修订条款有效。

⑥ 在此未尽事宜及该协议的相关解释应依照《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等、《协议约束法》及相关法律、《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等等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条款和其他实行法律和商业惯例执行。

第四条(条款和更换服务)
①“商城”应履行如下职责:

1. 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条款和购买合同的结论

2. 购买合同规定的产品或服务的送货方式

3.“商城”其他职责

② 若产品或服务售完或技术规格发生变化,“商城”可以更换合同包含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在此情况下,“商城”应立即通告该产品或服务的更换,并于同日在页面删除原产品或服务的展示。

③ 若因产品或服务售完或技术规格发生变化而导致使用者需要替换合同中的产品或服务,“商城”应立即将原因通知到该使用者。

④ 若上述条款发生,“商城”应针对损失赔偿使用者。尽管有上述规定,但若“商城”能证明非其本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商城”可以免去赔偿。

第五条 (服务的暂停)
①“商城”有权在维修、检查、更换、信息与沟通设备故障,如电脑、或信息中断的情况下临时暂停部分服务。

② 由于条款①引起的临时暂停服务对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商城”应向使用者或第三方 进行赔偿。尽管有上述规定,但若“商城”能证明非其本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商城”可以免去赔偿。

③ 若因业务项目更换、业务终止、企业整合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条款失效,“商城”应当依照第八条规定告知使用者,并根据“商城”的最初建议赔偿消费者。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商城”未告知赔偿标准,“商场”应以与“商场”使用货币同等价值的实物或现金支付使用者的里程数和存货。

第六条 (会员)
① 使用者在填写由“商城”签署的会员信息表后,应遵循该协议规定,申请加入会员。

②“商城”应登记已按规定申请会员的使用者信息。

① 会员享有但使用者不能从事下列项目。若出现:

1. 根据协议第七条第三小条,申请者过去曾遗失其会员。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协议第七条第三小条规定,这里不包含申请者遗失会员至少三年,并已经向“商城”重新提报了申请;

2. 注册内容中存在虚假信息或缺失过多;或者

3.“商城”认为该申请者有可能在成为会员后产生重大麻烦。

③ 会员制将在会员接到“商城”获批文件时生效。

④ 根据第十五条第一小条的规定,会员应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告知“商城”其任何信息变更。

第七条 (退出会员和失去资格)
① 会员可在任何时候向“商城”提出退出会员的请求,“商城”应通过会员的退出请求。

② 若会员从事下列项目,“商城”可以限制或暂停该会员的资格。若会员出现:

1. 在申请会员时注册虚假信息;

2. 未支付在“商城”上购买的货物或作为会员未尽到使用“商城”后的其他责任义务;

3. 打断他人使用“商城”或威胁到电子商务的秩序,比如不合法的个人信息;或者

4. 有任何违法行为,破坏该协议和消费者使用“商城”的良好公共秩序。

③ 若重复出现相同行为,或15日内未纠正其行为,“商城”可以取消被暂停或限制会员的会员资格。

④ 若被取消会员,“商城”应当告知该会员,并提供15日或更多时间给其,方便其在资格取消前进行解释。

第八条 (告知会员)
① 若有任何“商城”面向会员的通知,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会员,电邮地址以会员与“商城”签署协议上的为准。

②“商城”,如果有面向非指定会员的通知,可以不采用单独通知而是将这类通知展示在于“商城”网页相链接的页面一周以上。尽管有上述规定,涉及到会明显影响会员从事事务的通知“商城”还应给会员单独通知。

第九条 (购买需求)
使用者应根据下列方式或“商城”其他类似方式的申请购买,同时“商城”应以表格形式提供使用者下列信息,帮助使用者简单理解其购买需求。尽管有上述规定,会员可以免于填写下列第2、4项。

1. 搜索并选择商品等等;

2.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或移动电话);

3. 根据该协议内容确定事宜、取消购买权利的服务限制、承担快递费用和安装费用的义务等等;

4. 同意该协议的表示、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比如,单击鼠标);

5. 购买商品的申请、这些申请的确认意见、或“商城”确认后的协议;或者

6. 选择付款方式。

第10条(合同的达成)
① 若出现下列情况,“商城”可能不会接受第九条的购买需求。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发生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商城”应告知未能获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自身或法定监护人的合同无效。若发生:

1. 注册内容中存在虚假信息或缺失;

2. 未成年人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应受《未成年人保护法》限制,比如:香烟和酒;

3.“商城”认为接受其购买申请可能造成重大麻烦,或者

② 根据第十二条第一小条的规定,当“商城”接受意见以确认回执的形式发送给使用者时,合同被视为已达成。

③ “商城”的接受意见应当包括使用者购买申请的确认、货物为可售状态、纠正或取消购买申请的信息。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通过“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可在下列项中选择。尽管有上述该规定,“商城”可能不含商品或服务总价以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1. 转账,比如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邮件银行等等;

2. 刷卡,比如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等;

3. 线上无折存款;

4.“商城”提供的积分,比如里程数;

第十二条 (收据、购买申请的更改和取消)
① 若使用者提交购买申请,“商城”收到后应通知使用者。

② 若存在关于目的的表述理解不一致,使用者在收到收据后可立即更改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应马上处理该请求。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已经支付,将根据第十五条购买取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条款)
① 除非此处另有针对商品条款的规定,否则“商城”应在使用者购买商品,比如定制产品或包装当日的7天内采取措施发货。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商城”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商品款项,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同时,“商城”还应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使用者核对商品须知及配送流程。

②“商城”针对使用者的购买商品,应指明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费用、各配送方式的期限等等。若“商城”超出了配送期限,应赔偿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尽管有上述规定,但若“商城”能证明非其本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商城”可以免去赔偿。

第十四条 (退货 / 换货 / 退款)
如果使用者申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为售完或其他原因未能收到,“商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使用者;如果已经提前收到了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款,应在收到支付收据3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 标准退货、换货、退款政策 ]

① 退货、换货、退款的截止期限:在您收到后14日内。

② 若您需要退货、换货、退款,您应在收到后的14个工作日内申请。

③ 我们将收取一定的运费(邮寄和回程费)如货物受损、故障等。

④ 若您不想保留货物也将被收取一定的运费(邮寄和回程费)。

⑤ 退款政策

- 无存折或电子钱包购买的会员:扣除往返运费后退款。

- 信用卡购买的会员:先取消商品花费后我们将收取往返运费。

第十五条 (购买的取消)
① 使用者和“商城”达成购买商品合同后可以在收到商品14日内取消购买。

②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在通过配送收到后不能退回或更换商品。若发生:

1. 使用者将配送商品丢失或损毁的(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检查盒内物品时发现包装受损,购买取消可以被受理。);

2. 商品价值由于使用者的使用或消耗明显降低;

3. 商品价值由于时间太久不能再使用或再售而明显降低;

4. 包装损毁,盒内物品尽管外形一样但有被更换的可能;

③ 使用者取消购买不仅仅局限于第二小条第2、4项规定,若“商城”未能使消费者轻松理解取消购买受限的原因或者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如指明依据条款,也可取消购买。

第十六条 (取消购买的影响)
① 若使用者退回货物,“商城” 应在收到支付款项3个工作日内退回款项。

② 关于上述退款情况,若使用者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支付了款项,“商城”应立即向提供了该付款方式的商家申请暂停或取消支付。

③ 若发生任何购买取消,使用者应承担所供商品退回的费用。涉及购买取消时,“商城”不会宣称承担取消费用或使用者损毁的赔偿费用。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取消购买是由于货物内容与广告宣传或合同条款所述不一致,“商城”应当承担退回货物的费用。

④ 如果使用者收到货物时支付了运费,“商城”为帮助使用者明确,应言明由谁承担取消购买的费用。

第十七条 (私人信息保护)
①“商城”为执行与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时,应收集最少的必要信息。下列项目为必要信息,其余可选。

1. 姓名;

2. 地址;

3. 电话;

4. ID (仅限会员);

5. 密码 (仅限会员); 或者

6. 电子邮件 (或手机号码)。

② 如果“商城”为了识别使用者身份而要收集其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使用者的许可。

③ 未经使用者本人允许,私人信息不能因任何目的而使用或透漏给第三方,否则“商城”将负全责。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出现下列项目,“商城”不用承担责任。若发生:

1.“商城”因配送服务将最少的使用者信息通知给配送服务方 (比如:姓名、地址、电话);

2. 因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研需要个人信息,但提供时不言明具体身份;

3. 因交货时的支付确认需要个人信息等等;

4. 因鉴定不是非法使用情况下需要个人信息;或者

5. 依照法律法规的不可避免的原因。

④ 若发生依照第二、三小条,“商城”需申请使用者许可的情况,根据《鼓励使用信息和网络沟通以及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小条内容,“商城”应指明或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比如识别私人信息管理员身份 (岗位、姓名、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是否会将相关信息条款透漏给第三方 (收件人、提供信息条款的目的)等等。

⑤ 使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确认和纠正“商城”登记的其个人信息中的错误,“商城”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承担责任。若使用者请求纠正错误,“商城”不应在更正前再使用其申请时的个人信息。

⑥“商城”应限制保护私人信息的管理员人数,并承担因丢失、泄露或伪造使用者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而给使用者带来的损失。

⑦“商城”或任何从“商城”处获得私人信息的第三方,应在完成其任务后不做停留立即销毁此信息。

第十八条 (“商城”的责任)
①“商城”不能从事任何违背法律和该协议或破坏良好公共秩序和礼仪的事宜,并在坚定拥护该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供应商品和服务。

②“商城”应配备保护使用者私人信息的安全系统(包括信用信息)以便使用者安全放心使用线上服务。

③ 依照《公平展示和宣传法》第三条规定,若为某一具体商品或服务做了附加有不公平或无理由的展示和广告宣传,“商城”应承担使用者因此所受的损失。

④“商城”不应该向不想接收的使用者发送任何营利性邮件。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ID和密码的责任)
① 每位会员都有义务管理其个人ID和密码。除非发生第十七条的情况。

② 每位会员不应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码。

③ 若有会员认为其个人ID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将此事通知给“商城”,若“商城”有指导意见,应依照“商城”指示做。

第二十条 (使用者的责任)
使用者不应:

1. 在申请或更改信息时注册虚假信息;

2. 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3. 更改展示在“商城”的信息;

4. 汇款或展示除了“商城”所选信息之外的任何信息 (电脑程序等等);

5. 侵犯“商城”或第三方的版权或知识产权;

6. 从事任何侮辱或扰乱“商城”或第三方的活动;或者

7. 泄露或展示任何不合适或暴力的言语、视频、音频和其他破坏良好公共秩序和礼仪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链接到“商城”和“商城”的链接的关系)
① 若主场和分会场以超链接相链 (比如,超链接的主题词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前者叫做链接到商城 (网页)后者叫做商城的链接 (网页)。

② 如果“链接到商城”在其网站的首页或跳出窗口指明不做任何担保,那么使用者在“商城的链接”上购买其单独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务,“链接到商城”不承担任何交易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版权和使用限制)
① 由“商城”生产的物品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商城”所有。

② 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使用者不应复制、传播、出版、分销、播放或其他营利目的使用或让第三方使用知识产权归属“商城”的信息。

③ 根据双方协议,“商城”在使用归申请使用者的版权时应告知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
①“商城”应对使用者的合理建议和投诉进行反馈,组织并运营一个专门处理损毁赔偿的机构。

②“商城”应优先处理使用者的任何建议和投诉。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事情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商城”应告知使用者原因以及下一步处理的安排。

③ 若“商城”和使用者的纠纷中涉及到使用者申请了赔偿,应当参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或拥有区域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权和适用法律)
①“商城”和使用者之间的任何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诉讼应当参照诉讼提起时使用者的地址,如果没有地址,此类诉讼仅受具当地管辖权的法院操控。尽管有上述规定,在诉讼提起时若使用者的地址或居住地不够清晰,或者其不是香港公民,该诉讼应填写民事诉讼程序代码存入管辖法院。

②“商城”和使用者之间的任何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诉讼适用香港法律。

** 补充规定 (生效日期) 该协议将于2017年3月9日起生效。